为完善部门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和保障正常生产,提高生产效益,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部门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共同维护、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章程,要求每位部门人员必须具体了解和自觉遵守我部门的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谁能帮我做一个中药材种植基地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为完善部门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和保障正常生产,提高生产效益,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部门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共同维护、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章程,要求每位部门人员必须具体了解和自觉遵守我部门的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制度大纲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三章 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农药管理制度
第五章 基地文化制度
第六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部门管理制度大纲
(一)、种植中心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决议;
(二)、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个人做有损公司形象、利益、声誉和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作的思想素质,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的实力和经济效益;
(四)、提倡员工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其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鼓励员工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的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六)、公司为员工提供稳定的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并给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评优树先,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全体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及部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要及时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公司,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管理;
(三)、树立全局观念,服从指挥,主动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共同搞好相关工作;
(四)、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礼貌待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爱惜公司财物,自觉维护公司信誉及利益;
(六)、不营私舞弊,不滥用职权,不拉帮结派,自觉维护公司的团结稳定及良性运作;
(七)、恪守职责,不越权行事,如遇紧急情况,妥善处理后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坚持原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九)、不得将公司物品擅自带出公司,不得将公司资料据为己有,对内封锁,对外泄露;
(十)、不任意翻阅、复制不属于本职范围的文件、函电;
(十一)、工作时间要精神饱满,穿着得体,谈吐文明,举止庄重;
(十二)、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努力钻研业务,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三章 生产管理制度
(一)、负责石斛种植、生产、土肥水、病虫害防护等工作,不延误生产季节;
(二)、按时按期完成工作内容,合理调配劳动力,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日常生产管理记录;
(三)、坚持预防第一、防治结合的植保方针,严禁施用违禁农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坚持生产绿色健康食品,坚决维护大众健康;
(四)、工作人员每天必须观察温度、湿度、通风情况,标准化管理,不断总结合理的操作规程,提高产品质量;
(五)、定期召开生产例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进展、新问题、新情况,不准隐瞒、拖延,要保证生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 农药管理制度
(一)、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规定人员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未批准私自购买、私自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二)、公司职工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
(三)、农药操作人员必须准确记录每一次购买及用药情况,包含时间、数量、原因等,并按月上报;
(四)、农药需在统一规定地点存放,用时领取,严禁与其他物品混放,特别谨防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
(五)、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凡违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基地文化制度
(一)、员工应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实践公司企业文化体系,使之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的行为中,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融入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
(二)、员工定期按照企业文化的内容对照自己的行为做思想小结,自我评判是否做到了企业要求,又如何改进,开展固定的月度、季度、年度部门和全公司的例会等总结会。
(三)、树立模范化的行为标准和观念标志,通过典型员工形象具体地明白“何为工作积极”、“何为工作主动”、“何为敬业精神”、“何为成本观念”、“何为效率高”,从而提升每个员工的行为。
(四)、定期开展聚会、参观学习、文体娱乐等部门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把企业文化的价值观贯穿其中。
(六)、开展互评活动,员工对照企业要求当众评价同事工作状态,也当众评价自己做的如何,并由同事评价自己做得如何,通过互评运动,摆明矛盾,消除分歧,改正缺点,发扬优点,明辨是非,以达到工作状态的优化。
(七)、创办部门网页,向公司内部及外部所有相关的公众和顾客宣传部门及公司的文化。
第六章 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方针及目标
遵循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尽全体员工努力、用科学合理方法,切实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以期做到高质量的产品,符合客户要求及相关产品及行业标准。
(二)、产品质量标准
按客户的要求;
按相关产品的国内及国际标准;
第七章附则
(一)、 本制度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 本制度由河南省御梦圆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农业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农业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农业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分享的农业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借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对养殖业的投资,农业技术开发、转让,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开发、研究、转让,林业机械种植、机耕、挖穴,花卉、不再分包装种子、肥料、农业机械、农具、农副产品(除粮油)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2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鼓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5天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